对于新购的用于营运性质的汽车,在车辆申请办理营运证之前,相关部门要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登记的车辆型号,检索交通运输部公告的《达标车型表》,简称:燃油公告。
      燃油公告,就是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达标公告。2011年3月1日,交通部正式发布新的燃油消耗公告,持续加强对燃油不达标的汽车的管理。对于不达标的车辆将停止营运证的审核与颁发。

          对于车辆型号未纳入《达标车型表》的车辆,即该车无燃油公告,运管部门将终止车辆核查,不予办理营运手续。在用的非营运车辆申办营运资格的,按照新购车辆有关程序核查、办理。在用的营运车辆申请转籍的,暂不对车辆作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参数及配置核查,仍按《道路运输证》原发放程序办理。

      提示:对于准备购车进行营运的车主,在购车前一定要向销售人员问清楚该车是否带燃油公告,避免出现新购车辆不符合燃油消耗量标准而无法办理道路运输证的情况。

      ★注:以上办理道路运输证只针对营运性质的专用车辆,如:油罐车随车吊冷藏车、清障车等等,需要有燃油公告。 市政环卫车辆不需要办理道路运输证,故不需要燃油公告。如:洒水车、垃圾车、吸粪车、吸污车、高空作业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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