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利于施工企业的创新。新技术的引入往往导致新工艺的产生和新搅拌车的研制,而专用搅拌车的研制往往要结合工况和施工习惯才能形成成熟的产品。若事先确定了搅拌车,则不利于施工企业根据本标段的特点,企业的施工习惯等因素,选择、研制适宜的搅拌车,从而限制了自主创新的积极性。
(2)形成唯价格论。竞争性谈判的成交标准是“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由于“质量和服务相等”是最难甚至是无法衡量的,而搅拌车同样的质量和服务对于不同的客户会有不同的感受,结果很多谈判活动往往以报价作为唯一的参考标准,忽视了采购搅拌车需求的差异及对质量和服务的评